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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核准黄梅任职资格的批复

原文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关于核准黄梅任职资格的批复


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宁金复〔2024〕4号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黄梅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永村银字〔2023〕9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黄梅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拟任人应自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停止担任副行长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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